过过整整半个月的商议,由三法司会同商业司,共同制定的《大明银业法》。
呈递到了崇祯御案上,崇祯通篇读下来,感觉概括的还是很全面的。
大致可分为几条,第一:仅大明商业司,享有铸币权,其它任何人严禁涉足。
私自熔铸、掺假,如铅芯包银者,以谋逆论处;
但民间将碎银熔铸,做成银锭(无印文)自用者,初犯没收、罚款,再犯施以重刑。
第二:大明商业司下辖,惠民钱庄存取款利率,为大明全境之基准利率。
任何从事钱庄者,需在该套体系下运行,存借之息皆不得高于,基准利率半分银。
这里的一分银,已经压缩到极限了,太祖规定凡民间借贷,息三分者为其上限。
也就是借一两银子,一个月的利息是三分,相当于年化利率36%
假设有百姓借一两银子,一年后要还一两三钱六分,在勘定基准利率后。
借一两银子的利息,不得高于一钱八分银子,因为惠民钱庄的利息,仅一钱二分银。
第三:借贷人的抵押物中,若为田契则需上缴商业司,惠民钱庄给付本息之银。
若不按时上缴,或故意隐瞒不报,皆杖责六十徒三年,罚银为本息三倍。
此条与新农税合并执行,采取暴力手段抵抗者,按谋逆罪论处,夷三族!
第四:任何个人或地方官府,不得擅收火耗银,火耗银仅商业司有权收取。
官府收税时,开具税务清单,百姓自行前往惠民钱庄,缴纳农税与商税。
第五:任何人不得集资办理存单,若经查证属实,发起集资者判绞刑,夷族!
崇祯看后点点头,五大条并无问题,执行起来并不复杂,只是总感觉有些许漏洞。
仔细思索了片刻,方才明白这正是,古人的思维狭隘,有些许地方想不到。
崇祯拿起圭笔,点上朱砂墨,在这几条后又加上了几条。
第六:大明商业司,下辖之惠民钱庄,及所有特许经营之私营钱庄。
必须将所收存款的三成,作为“定库银”存入,商业司指定之皇家银库。
非经皇帝与商业司,及户部批准不得动用。所有特许钱庄需联合成立‘同业互保金’。